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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》的
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
二 0 一三年三月
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
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
关于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》的
法律意见书
德衡(青)律意见(2013)第 027 号
致: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
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(以下简称“本所”)接受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(以
下简称“鲁商集团”或“收购人”)的委托,指派曹钧、龚新超律师(以下简称
“本所律师”)就鲁商集团为要约收购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银座集团股份有限
股份”或“被收购人”)而于 2013 年 3 月编制的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
购报告书》(以下简称“《报告书》()及其摘要的有关事项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
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证券法》()、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收购管理办法》
购办法》”)、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7 号——要约收
购报告书》(以下简称“《第 17 号准则》”)等法律、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,
出具本法律意见书。
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,本所声明如下:
1、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.